政府与政治
荷兰的政府与政治
荷兰的政府结构、领导人、首都、军事和国家象征。
政府结构
宪法基础、权力分支、政党和领导层。
- 政府类型
- 君主立宪制
- 行政区划
- 12个省(荷兰语为provincies,单数形式为provincie);德伦特省、弗莱沃兰省、弗里斯兰省、海尔德兰省、格罗宁根省、林堡省、北布拉班特省、北荷兰省、上艾瑟尔省、乌得勒支省、泽兰省、南荷兰省
- 法律制度
- 采用民法制度,融合了法国刑法理论;宪法不允许司法审查荷兰国会的行为;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权,但有保留
- 选举权
- 18岁及以上;普遍投票权
- 公民身份
- 出生公民身份:否 仅限血统公民身份:至少一名父母必须是荷兰公民 承认双重国籍:否 入籍居住要求:5年
- 行政部门
- 国家元首:贝娅特丽克丝女王(自1980年4月30日起);法定继承人威廉-亚历山大王子(1967年4月27日出生),为君主之子 政府首脑:总理扬·彼得·巴尔克嫩德(自2002年7月22日起)和副总理格里特·扎尔姆(自2003年5月27日起)及劳伦斯·扬·布林克霍斯特(自2005年3月31日起) 内阁:由君主任命的部长会议 选举:无;君主制为世袭制;第二议院选举后,多数党领导人或多数党联盟领导人通常由君主任命为总理;副总理由君主任命 注:此外还有由君主、法定继承人和顾问组成的国务委员会,为内阁提供关于立法和行政政策的咨询
- 立法机构
- 两院制荷兰国会(Staten Generaal)由第一议院或一级议会(Eerste Kamer,75个席位;成员由该国12个省议会间接选举,任期四年)和第二议院或二级议会(Tweede Kamer,150个席位;成员由普通选举直接选举,任期四年)组成 选举:第一议院——最近一次于2003年5月25日举行(下次将于2007年5月举行);第二议院——最近一次于2003年1月22日举行(下次将于2007年5月前举行) 选举结果:第一议院——按党派得票百分比——无数据;按党派席位——基督教民主呼吁党23席、劳工党19席、人民党争取自由民主党15席、绿党5席、社会党4席、民主66党3席、其他6席;第二议院——按党派得票百分比——基督教民主呼吁党28.6%、劳工党27.3%、人民党争取自由民主党12.9%、社会党6.3%、皮姆·福图恩名单5.7%、绿党5.1%、民主66党4.1%;按党派席位——基督教民主呼吁党44席、劳工党42席、人民党争取自由民主党28席、社会党9席、皮姆·福图恩名单8席、绿党8席、民主66党6席、其他5席
- 司法部门
- 最高法院或荷兰最高法院(Hoge Raad)(法官由君主终身提名)
- 政治党派
- 基督教民主呼吁党(CDA)[马克西姆·雅克·马塞尔·凡赫根];基督教联盟党[安德烈·鲁夫耶特];民主66党(D66)[鲍里斯·迪特里希];绿党[费姆克·哈尔塞玛];劳工党(PvdA)[武特·博斯];皮姆·福图恩名单[杰拉德·范·阿斯];人民党争取自由民主党(自由党)(VVD)[乔齐亚斯·范·阿尔策];社会党[扬·马里内森];加上几个较小政党
- 国家元首
- 女王贝娅特丽克丝
- 政府首脑
- 首相扬·彼得·巴尔克嫩德
- 柜子
- 由君主任命的部长理事会
- 选举
- 君主制世袭制;第二议院选举后,多数党领导人或多数联盟领导人通常由君主任命为首相;副首相由君主任命 注:还有一个由君主、王位继承人和顾问组成的国务委员会,为内阁提供关于立法和行政政策的咨询
- 宪法
- 1814年通过;多次修订,最近一次修订于1983年2月17日
- 独立
- 1579年(脱离西班牙);注:低地国家的北部省份签署了乌得勒支同盟,但西班牙直到1648年才承认其独立
- 国家假日
- 女王节(皇太后茱莉亚娜女王于1909年的生日,以及她的长女贝娅特丽克丝于1980年登基),4月30日
- 国际组织参与
- 非洲发展银行、亚洲发展银行、澳大利亚集团、比荷卢经济联盟、国际清算银行、欧洲理事会、欧洲核子研究组织、欧洲-大西洋伙伴关系委员会、欧洲复兴开发银行、欧洲投资银行、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、欧洲航天局、欧盟、粮农组织、十国集团、美洲开发银行、国际原子能机构、国际复兴开发银行、国际民用航空组织、国际刑事法院、国际刑事法院、国际劳工联合会、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、国际发展协会、国际能源署、国际农业发展基金、国际金融公司、国际救援委员会、国际海事组织、国际海事卫生组织、国际劳工组织、国际货币基金组织、国际海事组织、国际刑警组织、国际奥委会、国际移民组织、国际标准化组织、国际电信联盟、不结盟运动(客人身份)、北约、核能机构、核供应集团、美洲国家组织(观察员)、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、禁止化学武器组织、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、巴黎俱乐部、常设仲裁法院、联合国、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、联合国难民署、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、联合国训练研究所、联合国利比里亚特派团、联合国停战监督组织、万国邮政联盟、世界劳工联盟、世界海关组织、西欧联盟、世界卫生组织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、世界气象组织、世界旅游组织、世界贸易组织、佐治亚州
- 驻美外交代表机构
- 驻美大使馆 主任:大使布德温·J·范埃内纳姆 使馆地址:美国华盛顿特区林尼亚大道4200号,20008 电话:[1] (202) 244-5300 传真:[1] (202) 362-3430 总领事馆:芝加哥、休斯敦、洛杉矶、迈阿密、纽约
- 美国外交代表
- 美国驻荷兰大使馆 主任:大使(空缺);临时代办查特·布莱克曼 使馆地址:荷兰海牙长林荫街102号,邮编2514 EJ 邮政地址:PSC 71, Box 1000, APO AE 09715 电话:[31] (70) 310-9209 传真:[31] (70) 361-4688 总领事馆:阿姆斯特丹
首都
政府所在地和政治历史
- 首都
- 阿姆斯特丹;注 - 海牙是政府所在地
- 位置
- 52 21 N, 4 55 E
- 时差
- UTC+1(标准时间期间比华盛顿特区早6小时) 时区说明:以上时间描述仅适用于荷兰本土,加勒比地区的组成国与UTC的时差为UTC-4
- 历史
- 其荷兰语原名"Amstellerdam",意为"阿姆斯特尔河上的水坝",可追溯至13世纪;随着时间推移,这一名称逐渐演变简化为阿姆斯特丹
大使馆和外交代表机构
大使馆位置和联系方式
美国驻阿姆斯特丹总领事馆 Museumplein 19 1071 DJ 阿姆斯特丹 电话:(31) (20) 575-5309 紧急非办公时间电话:(31) (70) 310-2209 传真:(31) (20) 679-0321 美国驻荷兰大使馆(海牙) Lange Voorhout 102 2514 EJ 海牙 电话:(31) (70) 310-2209 传真:(31) (70) 361-4688
军事
分支机构、服务义务、支出和人力。
- 军事分支
- 荷兰皇家陆军、荷兰皇家海军(含海军航空兵和海军陆战队)、荷兰皇家空军(Koninklijke Luchtmacht,KLu)、皇家宪兵队
- 服务年限和义务
- 志愿兵役的征募年龄为17岁
国家象征
国旗、国歌及其他国家认同的象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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