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印度宪法》第351条允许政府编制一份列表,列出政府认可在邦立法机构中使用的语言。第八附表于1950年制定,列出了阿萨姆语、孟加拉语、古吉拉特语、印地语、卡纳达语、克什米尔语、马拉雅拉姆语、马拉地语、奥里亚语、旁遮普语、梵语、泰米尔语、特朗加纳语和乌尔都语。辛德语于1967年被加入附表,康卡尼语、曼尼普尔语和尼泊尔语于1992年被加入。宪法第343条规定用梵文书写的印地语为印度的官方语言。尽管按照规定应在1965年逐步淘汰,英语仍然作为印度的另一种官方语言,用于议会、最高法院和高等法院,除非总统另有授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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